1、中院经审查认为,此类代缴社保的行为由于转移帐户,改变缴费主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帮其他个人单位组织的员工的代缴社保代付工资,可能最后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责任请谨慎帮忙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

2、实践中存在的代缴是直接以社保代缴公司的名义为职工缴纳社保,此种情形不是代理而是代替由于社保涉及人身性质,代缴公司虽代;2对于拒绝为其缴纳社保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很多劳动者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让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用。

3、用人单位迟延履行代缴义务的,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2000。

4、从问题的描述来看,公司帮员工代缴职工社保,即我们常说的“五险”,其中之一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种情况下,员工已能充分享;大状说实践中,有的公司因异地工作减少人事事务等原因,将员工社会保险委托第三方代缴使用第三方公司账户的现象普遍存;由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费不合法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于是会热心帮助离职员工代缴社保社保代缴的情形基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未入职新单位,暂时委托原单位代缴失业人员为享受社。

5、而是委托第三方公司以第三方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从现行法律规定分析,这种代缴社保行为存在较大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三。